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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诗词协会关于党建入章和依章办会的有关通知(附省诗协《章程》)

发布时间: 2025/7/25 6:41:57    阅读: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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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各基层诗词协(学)会、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决策部署和省委“两个覆盖”集中攻坚行动安排,中共黑龙江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于7月16日发出通知,要求“党建入章”。
        据此,省诗协和省诗协党支部研究决定,在2024年10月14日省诗协全省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修订通过的省诗协章程的基础上,对新章程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不仅按上级党委要求加入了“党建入章”内容,同时将曲赋正式纳入到黑龙江省诗词协会章程,进一步明确工作范围。(后附《章程》)
        根据国家和省“党建入章”要求,各基层诗词协(学)会、诗词社要规范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各市、县、市、区诗词协(学)会,诗词社,依照上级党建要求,已建立党组织的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并将党建写入章程中,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的要尽快建立并修改自己的章程,以上修改后的章程请于7月31日前上报省诗协党支部(一份即可),同时附一份党建组织名单。
        二是针对基层诗词组织中有“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诗词和楹联混于一处的情况。根据党建入章和实际工作需要,现要求如下:
        1、各地市县区凡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的,在我们已建立的诗词组织里夹带楹联字样的,现要求彻底分开。上报省诗协的署名及公章均以“XXX诗词协(学)会”上报。各常务理事、理事所在诗词协会一定要有独立公章和牌子。同时为避免因认知错觉造成他人行为错乱,现要求省诗协常务理事、理事所在的诗词组织原来诗联混杂的,在诗联分立后,即便是向省楹联家协会上报材料时,也坚决不允许带有“诗词”二字。想让别人不装糊涂,我们自己一定先做明白。文学创作自由,但我省的诗词组织是完全独立的,必须依章依规独立行事,不受任何干扰。
        2、请各基层诗词组织依据省诗协的章程内容纯化自己的章程,将散曲、赋正常纳入工作范围,写入章程。曲赋是中华诗词不可分割部分,曲赋本在诗词工作范畴,并写入中华诗词学会工作章程里,我们办会一切以章程为准。
        3、请各基层诗词组织按上级要求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
        4、请各基层诗词协(学)会,在各自章程中和工作上,统一规范称呼“会长”、“副会长”。诗社称谓不在此列。
        望接到通知,立即着手党建入章工作和章程内容修订工作,并立即将诗词组织架构独立出来开展工作。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诗词协会
                                   2025年7月24日

——————————————————

黑龙江省诗词协会章程
(本章程2024年10月14日第一次修订,2025年7月24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诗词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黑龙江省诗词创作者、爱好者和研究人员自愿组织而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习近平文化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加强诚信、自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优秀诗词(包含曲赋)文化;加强诗词界的团结与合作,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振兴黑龙江省文化事业。本会下设有散曲赋工作委员会、女子诗词工作委员会、诗教工作委员会、网络宣传工作委员会、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等多个工作委员会,以上委员会均由省诗协统一领导。
第四条 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党支部,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本会接受省直机关工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部的审核、业务主管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和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黑龙江省省会哈尔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鼓励并组织会员加强学习,深入生活,以诗词曲赋精品创作为重点,致力于诗词(曲赋)创作、评论和研究,促进中华诗词的繁荣和发展。编辑出版有关书刊杂志,发表诗词曲赋作品、评论和研究文章。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奖励诗词(曲赋)创作和理论研究新成果,培养壮大诗词曲赋创作与理论研究队伍。
(三)调查收集诗词曲赋资料,进行研究整理;编辑出版有关书刊杂志、发表优秀诗词曲赋作品、评论和研究文章。
(四)举办诗词曲赋研究会、笔会以及其它有关活动,奖励诗词曲赋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新成果。
(五)发展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建立健全诗词组织网络并广泛加强联系。
(六)对全省各地诗词组织进行业务指导,高质量开展诗教工作,开展创建全省以及全国“诗教先进单位”和“诗词之乡”(含“散曲之乡”)活动。组织各种形式的诗词文化活动,特别是群众性的诗词活动,发展全省的诗词事业。
(七)指导各级诗词组织建立有效的网络宣传阵地,加强全省诗词工作的密切互动。
(八)加强与兄弟省、市、自治区诗词界的联系,进行诗词(曲赋)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入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诗词(曲赋)、熟悉诗词(曲赋),在诗词(曲赋)的创作、研究、教育、出版、组织活动及诗词事业发展中取得一定成绩。
(四)维护本会利益,以实际行动支持诗词事业,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省内各级合法诗词团体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二首格律诗词(曲赋)作品,或一至二篇诗词曲赋评论文章及诗话文章。
(二) 由本会会员介绍,经理事常务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常务办公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本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授予的各种奖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与本会的大政方针保持一致。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本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都要遵守协会的会议管理制度,对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并不请假者,对长期与本会失掉联系在半年以上者均以自动退会论处。
(六)会员有义务和责任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由本会授权的市(地)级诗词组织在规定范围内代表本会行使有关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的协调,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妄议国家政策方针、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侮辱革命英烈、违反民族政策、拉帮结派、诬告诽谤、散布谣言攻击本会及本会领导人等行为之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决定批准授予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的各种荣誉称号。
(六)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名誉常务理事。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坚持依章治会,依法治会,以德治会,支持领导各级诗词组织开展活动,沟通与会员及诗词爱好者之间的联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增补和罢免个别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各部门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制定计划,总结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财务收支。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命名、表彰开展诗词活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集中,也可以采取线上会议(包括使用会议软件、微信群)、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由部分在省会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办公会、会长办公会,代行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集中,也采取线上会议(包括使用会议软件、微信群)、电话会议等。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诗词事业,有奉献精神。
(三)办事公道,能团结大多数人一道工作。
(四)具备与所提任职务相适应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威望。
(五)能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身体健康,能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超过七十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在本会继续任相应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办公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重要的对外交流,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常务办公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交常务理事会审查。
(四)负责公文处理,受会长委托签发协会文件。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或有关部门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捐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兼职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服从本会领导,坚持财会制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实相符,为理事会当好参谋。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的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业务由主管单位组织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兼)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对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准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党支部由三人组成(书记、组委、宣委)。
第四十七条 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由党员选举产生,任期5年。
第四十八条 党支部把握本会的工作方向、重要工作的确立与落实、重要人事变动的把关、创作内容的把握等,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党支部要加强自身党风廉洁建没,并发挥对本会的监督作用。
第五十条 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工作要与本会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诗词曲赋文化相结合,并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一条 党支部的活动经费与省诗协的经费同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支部指导基层诗词组织搞好“党建入章”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2024年经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经2025年7月24日常务理事、理事会议进行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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