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华诗词学会《中华诗词(散曲)之乡建设暂行规定》(中诗字〔2023〕27 号)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7/16 17:06:26 阅读:130次
各设区市诗词协(学)会:
中华诗词学会最近印发了《中华诗词(散曲)之乡建设暂行规定》(中诗字〔2023〕27 号),《暂行规定》将诗词(散曲)示范单位建设活动重新规范为中华诗词(散曲)之乡建设活动,各单位会员、专业委员会以前开展的有关诗教创先活动,统一纳入中华诗词学会中华诗词(散曲)之乡建设范畴,不再另行组织。
《暂行规定》对中华诗词(散曲)之乡建设的分类、建设标准,中华诗教示范学校(单位)建设标准、中华诗词(散曲)创作研究传承示范基地、中华诗教示范基地建设标准,中华诗城建设标准,建设中华诗词(散曲)之乡和建设中华诗教示范学校(单位)的申报、考察、验收、审批、管理都做了详细的说明。现将该《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学习研究贯彻,并转发所辖各县(区)诗词协会,进一步推动诗教“六进”和“诗教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江苏省诗词协会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中华诗词(散曲)之乡建设暂行规定》(中诗字〔2023〕27 号)
抄报:江苏省作家协会
抄送:各县(市、区)诗词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