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有女子熊氏,闽人也。年方妙龄,客于肆中。一稚子冲撞其侧,手偶拂衣。视之,四岁童也,缘路狭而失足,非有意相犯。童父母惶遽谢罪,且偿药资,礼数已尽。然熊氏不依,必欲其阖家稽首书牒,或录影自陈,若刑囚然。更掐稚子之项,隐有赤痕。闻者哗然,或曰:“此非维权,实凌弱耳。”
或有发其抖音之号,粉丝近三万,所载诸录,皆与人口角事:或诟谇顺风车夫,或勃谿舍监,每遇细故辄举镜自摄,传布网端,俨然以嚣争为业,藉戾气沽名。其心之陋,更甚于前。
余闻而叹曰:今世有“过度维权”之弊,又有“以争鬻名”之病,盖不知法理情三端也。试为析之。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 律有明条:过失伤人者,补过赎罪即止,无加倍科罚之文。稚子无识,其过尤轻;父母既偿,责已尽矣。若必以私刑加于垂髫,则与法意大相悖。昔张释之断讼,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熊氏所请,岂非欲法外求苛乎?此非法治之本也。至于录争鬻众,以激怒为能事,虽未干律禁,实已近讼棍之习,正人君子所不齿也。
理者,事之当然,人情之共由也。 路狭人稠,手足偶触,乃市井寻常事。童蒙未化,岂有邪念?若以成人之心度赤子之腹,则失之远矣。且父母俯首再三,赔资既足,于理为顺。熊氏犹攘臂而责,更施勒颈之暴,是己先违和恕之道,反欲以暴制稚,理何以直?观其素日所为,动辄与车夫舍监交恶,盖以寻衅为常,其理早亏矣。
情者,人心之良,恻隐之端也。 孟子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四岁孩提,骨弱筋柔,受掐而隐痛,其父母睹之,岂不心碎?熊氏以弱女之身,尝受世之偏见,今反以偏见加诸幼童,是己所不欲而强施于人,情何以堪?更以口角之录博众目、邀虚誉,是消费世之戾气,煽人之烦懑,以餍己利,其情尤可鄙。昔梁鸿孟光,相敬如宾,后世称贤;今巾帼之士,当以宽仁为德,岂可以睚眦为能,更以争讦为市耶?
故曰:维权贵在持中,而不在逞强。 法不容凌弱,理不助刻薄,情不纵乖戾。今世倡女性独立,非教其锱铢必较,乃望其明理知义,有容乃大。若遇微过,当效鲍宣之妻,解颜相慰;若遇大辱,自有公堂可鸣,岂必以凶暴加之黄口?至若以录制争讼为恒业,网罗骂名以射利,此非特自辱其格,亦污我巾帼清名矣。昔班昭作《女诫》,勉以柔顺;今新时代之女,更当兼刚柔而用中,既护己之尊严,亦存人之体面,更戒无谓之争、绝鬻戾之习,方不负文明进化之功。
诚使天下女子,皆以慧眼辨曲直,以仁心量轻重,则世无纷争之患,家有雍睦之风,网有清朗之气。较之苛求垂髫稚子、录诟博欢,何啻霄壤哉!
《诗》云:“好乐无荒,良士休休。”愿与诸巾帼共勉之。
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