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一扫

网站首页
学会简介
诗坛讯息
诗词速递
经典博览
诗教在线
赛事纵横
诗书画苑
学会期刊
网站互联
当前位置 >> 首页 >> 诗坛讯息 >> 详细信息
乐山市诗词楹联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2/4/2 18:42:12    阅读:133

分享到

乐山市诗词楹联学会

2018128日第2届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乐山市诗词楹联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乐山市诗词楹联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乐山市辖区内的诗词爱好者自发组织成立的非营利性古典文学学术研究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以习近平文艺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创新,推动中华诗词楹联与时俱进。团结和带动广大文学爱好者,为弘扬传统文化,探寻新时代古典诗词楹联之路、致力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为推动精神文明建设而共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乐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暂设在乐山市市中区文化馆叮咚街9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一切爱好中华诗词楹联的人士,组织起来,进行中华诗词楹联的创作和研讨活动

(二)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责任

(三) 本会编辑出版《凌云诗页》《嘉州吟稿》报刊,建立《乐山诗词楹联》微信平台,作为会员与诗词楹联爱好者作品交流的园地

(四) 本会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举办各类文学诗词楹联讲座,进行各类文学现象和思潮等研讨活动

(五) 每年均开展中华诗词楹联学术研讨会,弘扬国学,促进古典诗词楹联的创作与发展

(六) 团结各类文学组织并开展横向联系与学术交流

(七) 本会努力加强与台湾、港澳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诗词楹联界的联系,积极开展海外地区及国际间诗词楹联界的交流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赞成本会章程,爱好中华文学,并有一定造诣者,均可申请入会

(二) 团体会员。本会团体会员入会是以学术团体(分会)形式申请入会,团体会员享有个人会员之同等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人代表作一篇(首),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填写个人简历及通讯处,由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一次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或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备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对本团体财务签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在会长指导下,对本团体财经收支情况进行预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创造条件,开展党的活动,力争届期内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获取服务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128日第2届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乐山市诗词楹联学会

                   2018128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马湖桥街69号

邮编:100007邮箱:zhanghongfrist@163.com联系电话:苏ICP备12063804号-2

技术支持: 江苏书妙翰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诗词云

诗词云公众号